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65895132號“Lif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5895132號“Lif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14671641號“杭州銀行 生活 LIFE及圖”商標、第16029970號“新姿派 LIFE”商標、第17467107號“LIFE及圖”商標、第20673475號“金融街 LIFE及圖”商標、第22809547號“桔LIFE及圖”商標、第37845744號“LIFE C+”商標、第42925027號“萊支付 LIFE及圖”商標、第62009230號“LIFE 經橋生活幫 愛生活·惠生活及圖”商標、第61665129號“陸悅匯 L·LIFE及圖”商標、第5077839號“金色人生 GOLDEN LIFE”商標、第16477368號“黃金人生 GOLDEN LIFE”商標、第63926326號“鯨 LIFE”商標、第64518517號“H 華發 優生活 LIFE及圖”商標、第65410065號“安家 LIFE”商標、國際注冊第776543號“LIFE”商標、第6804844號“LIFE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六)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引證商標八、九、十二、十四、十五狀態尚未穩定;引證商標十三已被駁回注冊申請,不再構成在先商標障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僑城匯 ”品牌簡介、宣傳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
1. 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八、十二、十三、十四已被駁回注冊申請,引證商標十五因專用期滿未續展現已失效,引證商標八、十二至十五均不再構成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2. 引證商標九經駁回復審決定準予初步審定,截至本案審理時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Life”與引證商標一至七、九、十、十一、十六在字母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擔保;典當;保險經紀;金融管理”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擔保;典當經紀;保險承保;金融服務”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區別于上述引證商標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