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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67986315號“卷不動”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3-11-23
關于第67986315號“卷不動”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7986315號“卷不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具有顯著性和獨特創(chuàng)意的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存在類似商標被核準的情況,依據(jù)審查標準一致原則,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且具體案情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