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9331187號“顯揚堂及圖”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3月27日對第59331187號“顯揚堂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988486號“樂顯揚”商標、第12203150號“樂顯揚YUE XIAN YANG及圖”商標、第4737755號“同仁堂及圖”商標、第5103510號“同仁堂 始創 TRT since1669及圖”商標、第13105645號“同仁堂TONG REN 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第171188號“同仁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抄襲,損害申請人權益。三、“樂顯揚”作為申請人創始人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知名度,被申請人不僅申請注冊了幾十件與申請人創始人“樂顯揚”高度近似的商標,還申請注冊了多件與申請人馳名商標“同仁堂”高度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在短期內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針對申請人多件知名商標或其他知名商標予以搶注,系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在先多件異議及無效宣告案件均支持了申請人主張。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品牌歷史、宣傳報道、榮譽情況、在先案件裁定書、申請人商標信息、創始人介紹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未侵犯申請人在先權利。二、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不具有欺騙性,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被申請人的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廣泛知名度,與被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具有真實使用意圖,不存在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授權書、銷售合同、發票、收款單、產品照片。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質證意見與申請理由基本一致。
申請人提交以下補充證據:裁定書、被申請人誤導宣傳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請注冊,2022年3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療診所服務、醫療保健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二、六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中藥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院、療養院等服務上,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3、經查,被申請人名下共170余件商標,包括“同仁貴族”、“顯揚堂”、“顯揚堂 1630”、“顯揚同仁”、“尊育堂”、“御傳同仁”、“顯揚御供”、“韓一齋”、“施墨堂”等。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相關內容已體現于《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療診所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鑒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存在較大差異,爭議商標未構成對引證商標六的復制、摹仿,即便在申請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亦不致誤導公眾,故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且該精神貫穿于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撤銷程序的始終。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共的商業道德,不得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3可知被申請人名下共170余件商標,其中多件商標與申請人的在先商標、創始人姓名、創始人肖像及名醫姓名等相同或近似,例如“同仁貴族”、“顯揚堂”、“顯揚堂 1630”、“顯揚同仁”、“尊育堂”、“御傳同仁”、“顯揚御供”、“施墨堂”、“韓一齋”等。部分商標已被我局駁回,部分商標已被不予注冊。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其注冊行為難謂正當。綜上,我局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雖援引《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難以成立,我局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