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3796204號“月美盛”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1月07日對第63796204號“月美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118021號“美盛 MeiSheng”商標、第32626190號“美盛”商標、第37657517號“美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典型的搭便車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三、被申請人具有搶注和摹仿申請人商標的惡意。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光盤證據):1、申請人簡介及工商信息;2、申請人關聯企業證明;3、申請人名下商標列表;4、美盛品牌介紹;5、檢驗報告;6、發貨明細通知單;7、銷售合同、銷售發票;8、淘寶、京東店鋪截圖;9、參展合同、展位費發票;10、申請人及其品牌榮譽證據;11、工程案例資料;12、衍生品圖片;13、在先案件裁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類“工業用黏合劑;活性炭”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獲準注冊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1類“工業用黏合劑;工業用化學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均為申請人有效長沙商標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上述法條的相關規定精神已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對上述法條不再評述。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用黏合劑;活性炭”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工業用黏合劑;工業用化學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月美盛”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雙方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違反上述規定。
四、申請人援引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存在欺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情形,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