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64539694號“華美顏峰”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11月07日對第64539694號“華美顏峰”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3588191號“華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申請人使用在牙科門診部/醫院上,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引證商標在整形醫院、整形外科服務上具有極高知名度、影響力。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商標信息;
2、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資料;
3、判決書、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獨創,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并非復制、摹仿申請人商標,不存在誤導公眾之情形,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圖片等。
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具有知名度,從而與被申請人建立穩定的對應關系。其余理由基本含于無效宣告申請理由中。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05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院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7日。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4類按摩(醫療)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在先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文字“華美顏峰”與引證商標文字“華美”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院、牙科、整形外科、頭發移植、牙科美容、保健站、保健咨詢”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其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產生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審理情況并非本案審理的當然依據。
另,《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具體條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時已予綜合考慮,故不再贅述。申請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醫院、牙科、整形外科、頭發移植、牙科美容、保健站、保健咨詢”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