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8438262號“維朗 WEI LANG”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4年02月26日對第8438262號“維朗 WEI LA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經申請人查詢發現,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維朗”系列門窗及家具裝飾相關商品的行為,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二、被申請人作為相同地域、關聯行業的生產經營者,主觀上有不當牟利的目的。三、被申請人的不當牟利行為、在家具裝飾行業內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主體工商登記信息;2、被申請人商標列表;3、維盾之窗(北京)鋁業有限公司商標列表、北京西格陽光門窗有限公司商標列表;4、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出具的說明函。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經過被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出于正常經營需要申請注冊商標,不存在惡意,更非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辯證據:1、商標授權書;2、宣傳材料;3、銷售材料;4、公證書。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發如下質證意見:被申請人部分證據真實性存疑,不能證明其市場交易行為。被申請人受讓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惡意。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質證意見:5、被申請人相關商標裁定;6、德維朗門窗(北京)有限公司官網、宣傳材料;7、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關聯關系證明、商標裁定;8、部分證據的造假嫌疑;9、其他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由周維灝于2010年6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1年9月28日核準使用在第6類鋁、釘子、建筑用金屬板等商品上,經續展現為有效注冊商標。經我局核準,爭議商標于2022年9月27日轉讓予被申請人。
我局認為,本案爭議商標于2014年5月1日前核準注冊,故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
2001年《商標法》第四條為總則性規定,其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相關條款中,本案將依據其他條款進行審理。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我局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該理由不能成立。
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或者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系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