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4年06月04日對第60148828號“名門特”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54862374號“名門醬”商標、第50740190號“名門酒事”商標、第59872975號“名門華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被申請人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企圖以不正當手段注冊爭議商標,缺乏商標真實使用意圖,其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易產生不良社會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使用圖片及銷售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基于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善意受讓所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惡意。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距甚遠,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引證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就“名門”商標多次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均未獲得支持。申請人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轉讓證明;在先無效宣告裁定。
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質證。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贛榆區青口鎮尚慶樹食品經營部(即爭議商標原注冊人)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商品上,經我局審查于2022年7月7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至2032年7月6日。
2024年5月13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本案被申請人。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至三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注冊,均核定使用在第33類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商標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相關精神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商標法》第九條關于在先權利的規定系總括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申請的直接依據。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審理如下:
一、鑒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一、三尚未初步審定,但申請在先,故針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
爭議長沙商標注冊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黃酒”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黃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原注冊人注冊爭議商標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或者爭議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