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4年04月04日對第65265906號“明忠王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長沙商標注冊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3667067號“王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件):
1、淘寶、天貓、京東、抖音經營情況;
2、參與政府投標中標情況;
3、中標采購合同;
4、天貓平臺推廣情況;
5、產品使用場景圖片;
6、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截圖。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申請人根據自身經營發展需要對爭議商標進行注冊,不符合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名下商標情況;京東商城等網上平臺商品及訂單截圖、國鐵通用物資采購平臺商號入駐協議。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申請人的質證意見與無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被申請人在質證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決定書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12月7在第20類辦公家具等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現為有效商標。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5年4月21日在第20類家具、寫字臺等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經續展,引證商標的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35年4月20日。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明忠王子”與引證商標“王子”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畫框、竹簾、墊枕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畫框、竹簾、墊枕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屬于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也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為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畫框、竹簾、墊枕商品上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